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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合作社的角色定位

发布日期:2013-12-1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孔祥智 字号:[ ]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 年中央1 号文件具体部署了本年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和措施。按照1 号文件的精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经营实体。那么, 在这些经营主体中,农民合作社的角色是怎样的?

    首先,中国是拥有2 亿农户的超小规模型农业大国,其中纯农户1.67 亿,在这些农户的收入中,来自于农业的收入占较大比重,迫切需要各类组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更需要核心农户提供示范和带动。改革开放以来在专业农户中逐渐发育出一批分布于各个行业的大户, 2012 年在农业部门的试点中部分专业大户又到工商部门注册为家庭农场,这些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主要农产品供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十分明显的事实是,基于人多地少的土地资源禀赋,土地流转的比例和数量都不可能很大,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土地条件的极限制约,因此,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作用主要是通过领办农民合作社对一般农户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事实上,相当一部分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已经在这么做了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其次,农业产业化是在中国农业现代化探索中基于过于分散的小农户而提出的应对措施。1998 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当时的农业产业化主要是“龙头企业+ 农户”模式。经过10 多年的探索,人们发现,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很难达到一致,现实中成功的农业产业化,或者龙头企业把自己定位或演化为合作社性质的企业,或者在二者之间加上农民合作社这个中介组织。

    再次,作为新型经营主体之一,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有两点,一是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部分合作社还建立了饲料加工厂、农机作业队、产品加工厂(如稻米加工厂、面粉加工厂等)经营实体,应该说,目前接近90 万家合作社基本上都具有一定水平的服务功能。二是通过流转土地或者建立饲养基地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现实中,无论是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还是农业产业化模式,都离不开领办、演化或者引进合作社。可见,在新型经营主体中,农民合作社起到核心或引领作用。2013 年中央1 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这一定位是非常准确的。具体说来,“基本主体”是合作社角色的关键内容,是合作社作为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的内在表现,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新型实体”和“有效载体”都是农民合作社的溢出功能,是其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正效应。

    因此,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上,要使农民合作社在规范发展、做大做强过程中不断强化作为核心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功能,发挥其作为“新型实体”和“有效载体”的外部正效应,尽可能减少各种外部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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