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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经营对农业服务体系、规模经营与产业化经营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9-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黄祖辉 字号:[ ]


    一、农业合作经营推动农业多元服务体系形成

  2013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服务体系正在从过去的由政府主导与包办的单一服务体系向政府、市场和其他组织参与的多元服务体系转变之中。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农业服务体系还不很完善,离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多元化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政府主导型的农业服务体系。政府为农业提供服务的基本原因在于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存在自然风险,在于农业生产和技术存在着一定的公共性,因而难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这样的服务。政府主导型的农业服务又可以分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即直接通过政府的相关部门与机构,如农技推广部门等,来提供服务。另一种是政府购买服务,即由政府提供服务费用,由相关主体实施服务。比如,在目前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常常会遇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也就是农业技术推广层层下去,但由于缺乏人员或激励,往往到不了农户这一最后的层次,使得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产生不了实际效果,这时,政府可以出资购买这最后一个环节的服务,由农村基层有经验、懂生产和技术的土专家们(他们通常是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来实施具体的技术推广服务,这种形式,政府出钱不多,但效果不错,不仅推广了农业技术,而且还培养了一支基层农技服务队伍。

  第二种类型是市场(企业)主导型的农业服务体系。许多农业服务产品,只要具有私人品的属性,就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提供,诸如种子公司、饲料公司等农业服务型企业的出现,都是服务市场(企业)化的典型,此外,服务外包化也是服务市场(企业)化的表现,如农机专业服务公司(企业)的发展就是一个例证。需要指出的是,服务产品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技术进步和制度环境的变化会改变物品的属性。最能说明这一现象的例子是育种技术进步对农业品种技术推广体制的影响。在传统育种技术时代,作物品种的推广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如果由市场(企业)来承担,企业必定亏损无疑,因为农民可以通过收获时的留种来解决来年的用种问题,而不需要向企业购买。然而,现代生物育种技术使得作物种子只能够一次性使用,这就使得种子公司成为很大的赢利性企业,世界最著名的种子公司--美国的杜邦和孟山都是这方面最为成功的范例。

  第三种类型是合作社主导的服务体系。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变了农业服务不是由政府提供,就是由市场(企业)提供,或者由科研部门提供的格局,促成了农业服务的多元化格局。合作社提供农业服务的最大特点就是服务的内部化。所谓服务的内部化是相对于服务的外在化,或服务的外包化和市场化而言的,它是合作社通过专业化分工,建立自身的服务组织,为广大社员提供服务的一种服务体系,呈现为“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生产小规模、服务规模化”的特点。由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是建立在组织内部的契约关系基础上,因而无论是不确定性程度、服务价格,还是服务的交易成本,比起外在化的服务,都要低的多。只要合作社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与服务对象的规模配置得当,就能产生较高的服务效率,这不仅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潜力所在,而且也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四种类型是科研部门和行业组织主导型的服务体系。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部门以及农业行业协会等组织,也在农业服务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觉色,是农业多元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不仅可以直接介入农业科技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而且通过科研与推广体制与机制的创新,与政府、企业、合作社等结合,形成“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推联盟与服务平台,这已成为我国农业服务体系中的一大创新亮点。

  二、农业合作经营促进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发展

  与农业多元服务体系密切关联的是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毫无疑问是现代农业的一个标志,但农业的规模经营不能只是追求土地的规模经营,而应该追求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这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尤为重要。即使是追求土地的经营规模,也应考虑不同农业产品的规模属性和技术特性,区分轻重缓急。农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偏向于土地密集型的农业,主要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为代表。另一类是偏向于劳动密集型的农业,主要以蔬菜、水果、花卉、水产、畜禽等产品为代表。在当今世界,土地密集型的农业如果没有土地规模的匹配,会缺乏竞争力。如美国生产粮食的家庭农场,一般平均规模在五六百公顷左右,机械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都非常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这样的粮食生产经营规模在中国几乎找不到。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美国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拥有这么大的土地经营规模,它的成功除了机械化程度很高以外,仍离不开完善的服务体系的支撑。然而,劳动密集型的农业发展并非完全依赖于土地的经营规模,它更取决于集约化的程度和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规模化服务。通过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专业化分工和多元服务体系建构,走生产小规模,服务规模化的路子恐怕是中国劳动密集型农业规模化道路的一个重要方向,它的效率并不亚于土地规模化的效率,这既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又能与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相吻合。强调这一点并不是说我们就不要推进农业土地流转了,相反,土地流转基础上的农业经营规模扩大仍是我国农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点,但是,再怎么推进农业土地的流转,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小规模土地的农业经营格局将是中国长期存在的国情,我们应该清醒的意识到这一点。

  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对农业规模经营问题有个科学的认识与把握。首先,农业规模经营是个多元化和多视角的概念,它既可以体现在土地经营规模上,也可以体现在服务规模上,还可以体现在产业规模上以及综合经营规模上。其次,合理的农业经营规模,不仅取决于技术进步和资本结构,而且取决于经营者的比较利益(收益)。所谓比较利益(收益),是经营者从事某一职业而放弃其他职业的机会成本或代价,它既与参照性职业的收益水平有关,又与经营者自身的个体特征有关,因而比较收益主要取决于不同职业或行业之间从业者的收益比较,但同时在同业者之间又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在技术与市场给定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比较利益(收益)决定经营规模的临界度,即低于经营者比较利益(收益)的规模是难以持续的,反之,则是可以持续的。但是,由于不同产业,不同部门的发展变化,比较利益(收益)也不是一层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对政府调整农业与农户经营制度和政策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如浙江省针对农户粮食生产规模有限,单纯种粮难以获得比较利益(收益),农民缺乏种粮积极性,但政府又要确保粮食生产总量不下降的矛盾,通过粮经结合、粮畜结合等农作制度的创新和政策支持,使得经营农户在土地上能够实现“千斤粮、万元田”的目标,这就既实现了小规模土地经营格局下的粮食生产稳定,又确保了这些农户的经营收入不低于他所应该获得的比较收益。

  三、农业合作经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业合作社发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升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合作社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即纵向一体化进程)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称之为欧美型模式。它的主要特征是合作社在产业化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合作社直接向产业下游延伸,办加工企业,建产品供应链体系和和终端市场等。比如世界最大、最现代的荷兰花卉拍卖市场,就是荷兰花卉合作社举办和控制的,它实际上就是合作社控制与经营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许多国外的奶制品企业也是如此,产业化和纵向一体化程度很高,均为合作社控制。另一种类型称之为亚洲型模式。它的主要特征是合作社在产业化经营中并非占据主导地位,合作社向下游延伸相对有限,主要是增强上游生产农户间的横向合作和社区合作,并且通过横向合作规模的扩大,与下游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上下游关系。前几年去日本考察,与某个西瓜合作社的社长交谈,问他们为何不向西瓜的深加工和现代供应链的领域拓展,社长的回答是:他们熟悉西瓜种植,但对加工和供应链不熟悉,管理起来太费事,聘个这方面的职业经理又有点不放心,担心控制不了。他们的策略是做大做强上游的合作社,然后与下游的株式会社(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上下游关系,同时向农村社区各类生活性服务事业领域拓展。在日本的农村社区,婴儿的满月、青年人的婚嫁、老人的养老及殡葬等很多家政服务事业,都是由类似的合作社在提供,因而这些合作社的效益也不错。

  比较合作社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两种不同模式,应该说是各有利弊。欧美型模式的长处是合作社对整个农业产业的控制力很强,市场竞争力也强,同时产业链之间的交易成本低,但短处是产业组织(合作社)规模很大,合作社经营跨度大与异质性强,进而治理结构比较复杂,治理成本较高。亚洲型模式的利弊正好与欧美型模式的利弊相反。其长处是合作社经营跨度不大与异质性不强,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治理成本较低,但对市场,尤其是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能力不强,同时存在合作社与下游公司的交易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

  合作社融入农业产业化或纵向一体化的不同模式或路径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如何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有启示意义的。总体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史既曲折,又不长,因此在现阶段,完全由合作社主导的纵向一体的欧美型模式在我国还不具备普遍的适用性,而合作社与下游龙头企业(公司)共同主导的亚洲型模式在我国似乎更具有适应性。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需分类指导,如果实践中的合作社是偏向纵向合作的,并且产业链的延伸存在空间,则可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走欧美型模式的发展道路。如果农业产业链不长,本身又是偏向于横向合作的,则可以选择亚洲型的发展模式,同时,有条件的合作社还可以向社区合作事业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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